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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国家司法考试纪律 司法部出台两项规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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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8日15:37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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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前款规定情形的具体标准,由评卷专家组制定。评卷专家组确认应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司法部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应试人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司法部决定给予其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
(一)违反规定不履行监考职责的;
(二)违反报名、命题、印卷、试卷接送、保管、评卷等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并作出该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再从事司法考试工作的处理,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二)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三)擅自变动考试时间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五)在接送、保管试卷等环节丢失、损毁试卷,在监考、评分、查分等环节丢失、严重损坏答卷(答题卡)的;
(六)指使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七)泄露试题内容的;
(八)外传、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九)偷换、涂改答卷或私自变更成绩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私利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故意诬陷,查证属实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行为的,应当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作出记录,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由考点总监考人签字。
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同时填写清单,在对应试人员的处理决定生效且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规定作出记录或书面决定。有关证据材料,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应试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3月13日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司法部令第71号发布)同时废止。
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8号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已经2005年7月19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2005年7月29日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参加考试。
第五条除现役军人外,应试人员一律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所有应试人员不得持械参加考试。
第六条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前15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出场。
第七条应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应当使用规定用笔答题或填涂答题卡。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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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责任编辑:
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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