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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国家司法考试纪律 司法部出台两项规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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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05年8月18日15:39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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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窥探他人答卷(答题卡)或查看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答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袭他人答卷(答题卡)或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七)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八)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除按规定在答卷(答题卡)上填写、填涂相应的内容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
第十条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准考证号、姓名,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提前交卷的,应当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违纪行为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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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责任编辑:
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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